谢某外欠货款142万元,被诉庭审后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立即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王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行使撤销权,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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