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
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 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 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 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 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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