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那么,无因管理受损,可以要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吗?
网友咨询:无因管理人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应不应赔偿?
苏玉淋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补偿。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苏玉淋律师及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
苏玉淋律师,女,中共党员。具有5年执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刑事案件的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曾担任过交通之声“律师咨询”节目的嘉宾,现担任内蒙古信用商会副秘书长一职,2018年被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聘任为调解员,并授予“突出贡献奖”,2019年获得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职业以来一直努力积极的参加有关于妇女维权事宜的工作,曾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调节中心等部门担任值班律师,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涉及妇女的矛盾纠纷工作的预防化解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