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家庭观念的不断更新,家庭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家庭中孩子更是极为重视,视若珍宝。那么在孩子年纪尚小的时候,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怎么索赔?
网友咨询:
孩子四岁,在幼儿园下课休息的时候,摔伤了,幼儿园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吗?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姜永生律师解答:
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幼儿园看管不利,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因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幼儿园已尽到看管、教育职责的。
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园是否尽到看管、教育职责,幼儿园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姜永生律师解析: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小朋友因受伤而导致惊吓、精神上损伤还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姜永生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等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三百余件,为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务经验丰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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