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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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4-07-25 11:39 点击:1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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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别人发生危险时,一般人想要进行救助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损,那么自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做好事确造成了对方损失,这种情况下需要赔偿吗?

网友咨询:

邻居不在家,出于热心替其喂养牲畜。却不慎使牲畜服用了有毒物质,致其生病。要赔偿所有的医疗费吗? 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是自然原因,比如将牲畜安置在自己家,牲畜不幸遭受雷劈、洪旱,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吗?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杨晨骄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错程度。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时机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在喂养过程中如果不是明显是有毒物质,你未注意拿给牲畜吃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你在喂养过程中已经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是按照被管理人的利益来进行管理行为的,所以仍然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你并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管理物品发生损害,由于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仍然是无因管理,不用赔偿。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杨晨骄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杨晨骄律师,执业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经济纠纷及损害赔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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