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媛之后再现病媛”?不良媒体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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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媛之后再现病媛”?不良媒体该担何责

时间:2024-07-20 11:55 点击:1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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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条“佛媛之后再现病媛”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近日,报道中的当事人亲自出面辟谣,称生病确有其事,并未炒作带货,还公开了住院病历,再一次引发热议。

假如当事人所述是事实,最先报道以及后续扩散的新闻媒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当事人辟谣属实,则该新闻报道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捏造、歪曲事实,也很难说记者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的义务。

此外,新闻媒体自创了“病媛”等称呼,随着舆论的发酵,该称呼逐渐具有了侮辱的意味。若当事人辟谣属实,那么该新闻报道或将被认定为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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