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保护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一定程度上惩治过错方,与结婚之前是否是“小三”并无必然联系。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过错,都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李秀美虽然在结婚之前是插足别人婚姻的第三者,但其在与张大强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张大强的重大过错行为,李秀美作为这段婚姻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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