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擅自改方向不合法。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系对其专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若入户门的使用并未影响其他业主在楼梯间公共走廊内的通行,作为相邻不动产的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负有一定相互容忍的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