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够受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
条件一: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以下案件:
1. 个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之间的劳动争议;
2.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3. 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之间的劳动争议。
案例:
小明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某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小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申请。然而,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该案不予受理。
条件二:劳动争议请求不符合法定时效性
劳动争议请求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条件三:请求不具备法定条件
劳动争议请求应当包括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请求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条件四:请求不明确
劳动争议请求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条件五:请求与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相同
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请求与新提出的请求相同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条件六:案件已经经过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一经提起法院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上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希望大家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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