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或是工作场合里面受伤,大部分劳动者都会去做工伤认定。但是做了工伤认定之后出现争议的也不在少数,面对争议很多人都希望能够尽快的处理好它,避免麻烦,或影响到后续的工伤赔偿。那么,工伤认定后有争议该怎么处理,能进行重新认定吗?
网友咨询:对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需要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请?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白军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后的争议怎么处理: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重新申请工伤鉴定。
需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局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白军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根据《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四种处理方式连成一个依顺序进行的整体,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这四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协调和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个工伤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两种方式或者三种方式予以解决,但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或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20日内书面通知劳动关系双方。
如果当事人在工伤认定上产生争议,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于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再提起行政诉讼。
白军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天津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白军律师主攻房地产、合同、公司、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并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