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法定节假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外,其它时间的加班只有在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后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计发加班工资。
2) 春节期间(指2月11日至2月17日)安排工作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A、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2月11日,2月15日至2月17日安排工作的,则还要依据公司的作息时间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则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B、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如果在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2月11日,2月15日至2月17日安排工作的,则需要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计算后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的,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C、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如果在2月11日至2月17日安排工作的,均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D、在对计件工资制劳动者计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可扣减计件工资中已经包括的100%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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