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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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时间:2024-08-21 12:45 点击: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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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民工依然是各项建设工程的主力军,因工受伤时有发生,但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农民工的权益应当切实地得到保护,农民工自身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多了解法律知识。当进入工地工作时,应当多了解工程的信息,以方便日后维权。

网友咨询:

6月7日陶某某跟随陈姓包工头至南岸区茶园某工地从事泥水工。6月27日,陶某某在用手推车运送沙石时,遇到障碍物,手推车侧翻,车把儿轧到右膝,致多根韧带受伤。陶某某右腿无法伸直,十分痛苦,要求包工头赔偿,但包工头拒不支付任何费用。陶某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彭颖律师解答:

陶某某随陈姓包工头在工地工作,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赔偿应由陈姓包工头承包的单位负责。

彭颖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彭颖,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法律业务,有着丰富的实务和法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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