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因私无假外出遇车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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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间因私无假外出遇车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4-08-17 12:55 点击:1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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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6年9月,陈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的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宿舍管理等工作。当晚7点多,陈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到该镇某中学探望陈某的女儿,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陈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上,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陈某的下班时间,当晚8时50分学生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是在8时30分准备回校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法定的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陈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唐珍华律师解答:

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

该案中,当日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等。但陈某却擅自离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

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唐珍华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唐珍华律师,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民商事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受聘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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