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上海、天津、深圳、南昌、荆州等多地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进行严格管理,有的明确规定“禁止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男性及50周岁以上女性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劳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是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也有劳动的权利,清退建筑业超龄农民工,禁止超龄农民工从事建筑业,实质上侵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权,有违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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