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N+1”补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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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1”补偿的适用

时间:2024-06-26 11:38 点击:1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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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泛指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1”则指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

“N+1”具体对应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那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也就无需支付了,也就是只有“N”;如果用人单位急于辞退,未能提前三十日进行通知,使劳动者缺少一定的时间缓冲,则需支付“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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