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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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时间:2024-12-08 12:03 点击:1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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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连环购车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那么,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网友咨询: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解答:

旧机动车属特殊商品的流通。买卖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约束力。如果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了旧机动车,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方持有旧机动车的行为只能对抗卖方,而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认定,既保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为第三人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旧机动车不过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欠交税费等情形时,必然要涉及卖方即名义上的车主;如果旧机动车丢失,买方要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因无相应的证据而难以实现;第三人遭旧机动车伤害,如驾车人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将无法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赵勇律师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车辆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已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原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该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赵勇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曾在大型公司、法院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秉承着一切为了当事人的信念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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