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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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有哪些?

时间:2024-12-07 12:46 点击: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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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之后,大家总是要为了谁负全责吵半天,吵赢了的自然没话说,可要是吵输了,打脸还是小事儿,关键是显得自己有点像“法盲”,那多没劲儿。那么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有哪些?

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尹国辉律师解答: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尹国辉律师解析: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由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尹国辉律师,男,1975年出生,执业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副教授,心理咨询师。大庆市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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