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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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12-06 11:59 点击:1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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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好,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也越来越堵塞,所以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网友咨询:

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朱杰律师解答:

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朱杰律师解析: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

朱杰律师,从事律师之前已经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对合同,人身损害及财产方面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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