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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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哪些,是什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宋颖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宋颖律师解析:
责任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根据法规的规定所采取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特殊方法。由于责任推定与责任认定的方法和原则不同,不是建立在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因此,推定的责任可能与当事人实际应负的事故责任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两类事故。
责任推定就是为了满足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需要,为当事人对自己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奠定基础。责任推定有利于遏制“交通肇事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两种恶劣的违法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确定事故责任,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
宋颖,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婚姻家庭等法律业务,在执业过程中能很好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赢得广大客户的好评。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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