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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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16时59分许,高峰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北京市通州区京塘路出京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号灯杆处,遇前方车辆减速停车,高峰在慢速道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驶入左侧快速车道,适有卢某1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内乘:孔某、赵某)同方向在快速车道内由后驶来,中型厢式货车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后部相撞,造成卢某1、孔某死亡,赵某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高峰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1驾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孔某、赵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峰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高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张玉琦律师解答:
高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高峰系初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通过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卢某1、孔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各3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峰否认其在交通肇事行为中的主要作用,不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张玉琦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专), 退休前在公安局工作5年、司法局工作11年、法院工作20年(先后分管民事、刑事审判)。2001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退休后(2012)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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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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