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倒行人并碾压,司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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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倒行人并碾压,司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4-09-18 13:22 点击: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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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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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3时许,佟秀松驾驶黑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兴路58号附近,车辆从主路向辅路并道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横过和兴路某的行人张某撞倒,因车辆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佟秀松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秀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中形成,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开放性胸部损伤,多脏器破裂、断离、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侦查,佟秀松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佟秀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方明民律师解答:

佟秀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佟秀松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佟秀松无前科劣迹,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悔罪,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方明民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的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现任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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