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交通 >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6 11:41 点击:84 次
字号:

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而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这是由刑法的目的所决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要件要素必须要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从形式上或者单纯的从行政管理法规的角度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也必须从法益侵犯性去解释,即逃逸的核心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是单纯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不存在救助义务或者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而逃跑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否则就是间接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网友咨询:

8月19日22时14分许,李会斌驾驶京A×××××中型厢式货车沿G34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范县王楼镇西李庄路口处,撞到鲁济磊骑行的两轮自行车,造成鲁济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会斌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鲁济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会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会斌经范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李会斌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替李会斌支付12.2万元,李会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李会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唐子杰律师解答:

李会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会斌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唐子杰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调解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志愿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研究领域合同法、公司法、投资并购重组。您需要的是解决问题,我就是为您解决问题而存在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