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继与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 ,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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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继与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 ,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15 12:38 点击:1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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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网友咨询:

10月15曰17时40分,常化才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五间房镇三星铸钢厂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辽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致王某倒地后,常化才驾车逃逸。王树刚同向驾驶辽N×××××号小型轿车又与坐卧在道路上的王某相撞。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生前遭受车辆撞击并碾挤压所造成的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而死亡。此事故经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化才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树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常化才于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树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常化才,王树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解答:

常化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王树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王树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1、杨某接受赔偿,对常化才的行为表示谅解。鉴于上诉人常化才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李勇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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