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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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19时许,林清如驾驶鲁QEY377号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丰阳镇峨庄村路段时与行人武某发生碰撞,致武某受伤倒地,林清如驾车逃逸;随后单文征驾驶鲁Q7582E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事发路段,与倒在地上的武某发生碰撞,致使武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单文征驾车离开现场;之后张宗杰驾驶的鲁QE8L8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又与被害人武某发生碰撞。
经鉴定,武某系胸部遭受碾轧致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及心脏、肺脏、主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林清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单文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次事故中林清如负事故主要责任,单文征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宗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武某无事故责任。
9月2日,林清如、单文征主动到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林清如、单文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刘艳丽律师解答:
林清如、单文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清如肇事逃逸,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林清如、单文征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刘艳丽律师补充: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公安及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熟悉刑事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理论及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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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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