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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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8 12:33 点击: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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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6月3日11时50分许,刘先正驾驶冀J×××××、冀J×××××重型半挂车,沿临邑县邢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孟家村口处,与被害人孟某1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孟某2、孟某3受伤,孟某1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邓某当场死亡。

经认定,刘先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2伤情系轻伤一级,孟浩宇伤情系重伤二级。另查明,刘先正系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先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牟良涵律师解答:

刘先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刘先正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刘先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牟良涵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牟良涵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律、会计双学历,2019年通过司法考试后执业于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至今。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工作以来办理百余起婚姻类案件,被盐津县人民法院聘任为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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