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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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4 12:05 点击:1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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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20年2月21日20时30分许,张浩驾驶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朱大路与长恒路交叉口南时,将前方行人杨某撞出,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张浩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次日,张浩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尹文亮律师解答:

张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浩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尹文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山东尹文亮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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