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先后与两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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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先后与两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3 13:01 点击: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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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网友咨询:

金蕊于2020年4月17日22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迈凯”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由南向北行驶,闯红灯通过北辰东路与慧忠北路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驶来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相撞,后又与在对向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

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赵某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金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金蕊负事故全部责任。

金蕊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21日自动到案。金蕊对被害人张某及被害人赵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金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杨啸宇律师解答:

金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金蕊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谅解,故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金蕊在酒后驾车长距离行驶,且在案发时严重超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足见其对社会规则的藐视及主观恶性,其案发后的认罪及赔偿态度可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但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杨啸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杨啸宇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在读研究生,曾在本科院校任职多年,擅长以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为主的诉讼业务、公司法律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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