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6年9月23日21时25分许,刘云璐醉酒后驾驶冀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沿赤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林饵膳食饭店东侧50米处时,驶入对行车道,其车左侧前部与对行的封某驾驶的津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云璐及其乘车人朱某、封某及其乘车人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报警,刘云璐在海河医院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刘云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刘云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封某、韩某、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云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解答:
刘云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四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封某、韩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刘云璐应当予以赔偿。
王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为律师前在检察院工作,进入律所后首先在刑事团队衔接学习锻炼,对刑事案件办理熟悉。为全面学习,目前在房产团队,经常办理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类案件。对婚姻家庭案件非常感兴趣常有办理。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