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坐在副驾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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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在副驾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4-07-09 13:00 点击:1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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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主认为车辆出事,应当由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可以免责,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还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进行劝阻,更不能图方便搭乘“酒驾”车辆。

网友咨询:

酒后坐在副驾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张高建律师解答:

喝酒坐副驾驶不算酒驾,但有可能会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然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他饮酒,且饮酒之后不找代驾的行为。

第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道借车人已经醉酒而且还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时候,仍然把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张高建律师解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高建律师简介

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年,现为事务所高级高伙人,事务所副主任。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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