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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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时间:2024-05-29 10:53 点击:1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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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相爱多年的情侣,他们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却遭遇了一些困难。小红的户口所在地与小明不同,按照以往的规定,需要提供大量的户口迁移材料。但是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了户口迁移材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无需提供大量繁琐的证明材料,极大地方便了小明和小红的办理流程。

法律条文:《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婚姻,应当持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居住证明,并自行申报户口迁移情况。”

小明和小红通过了自行申报户口迁移情况的程序,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感慨道:“感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让我们的爱情之路更加顺畅,也更加坚定了我们走在一起的决心。”

结语: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带来了新的改革,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希望大家在爱情的路上能够顺利前行,珍惜相互之间的爱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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