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某某某(系原告之母),女,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告:某某某(系原告之父),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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