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那么,遗嘱是否能够分割宅基地,宅地是否受遗嘱分配的影响?
网友咨询:几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写道:2间房屋由其在部队的儿子继承,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儿继承。后来,王某逝世,王某女儿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会进行反对,认为王某女儿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王某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王某女儿也不能拥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解答:
不能立遗嘱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或公有财产。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该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进行处置。
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王某对其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合法财产有合法所有权,可以处分,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属其可以处分的财产之列,王某无权在立遗嘱对2间房屋宅基地进行分割,故王某女儿不能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在原有土地上直接建房。
刘浩律师解析: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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