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有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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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有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吗?

时间:2024-12-06 13:11 点击:1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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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分割真是五花八门,婚前买的不一定完全是你的,登记在你名下的财产也不一定是你的,有些人离一次婚等于中彩票,而有的人则依然是赤条条来去无牵挂。那么,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有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吗?

网友咨询:

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离婚时对方有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吗?

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朱秀红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

朱秀红律师解析: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

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的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学本科,2005年开始执业。代理过大量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擅长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及各类损害赔偿案件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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