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30天,即双方到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时,需要等待30天,期满后双方应当在30日内再次到离婚登记处申请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