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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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时间:2024-10-27 11:52 点击:1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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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

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沈琪律师解答: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沈琪律师解析:

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夫或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负债务,被认为属于夫妻团体债务,并由此衍生夫妻共同债务。鉴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共同共有制,且由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加之,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备案登记制度,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具有较强的非公开性。如果广泛认可婚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极易出现夫妻滥用婚姻财产协议恶意逃废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为衡平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有限制认可婚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只要婚姻财产协议经双方签署,一般情况下法院均会认可其效力,仅当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时才会被推翻,但人民法院将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否定协议效力之一方。同时,鉴于婚姻财产协议的非交易性、人身属性,法院一般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中约定财产分配协议的时候,彼此可以就财产的问题好好的协商了解清楚,既然约定了就应该要有效将来不会产生纠纷。

沈琪律师,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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