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婚姻 > 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时间:2024-09-24 13:15 点击:138 次
字号:

网上有个很流行的说法:没有一个女人能从男人的手机里活着走出来。只要去检查男人的手机,就会发现表面上再完美的关系,也是存在种种危险的裂痕。其实夫妻之间的感情,从开始怀疑的那一刻,就已经出现问题了。那么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网友咨询:

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解答:

要求配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

1、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下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3、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因调查过错方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调查费,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签订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五年,三级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