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律制度越来越向着理性化、法制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为原则,但是对于婚姻的缔结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那么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缔结婚姻有哪些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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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缔结婚姻有哪些实质要件?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答:
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析:
婚姻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标,这是一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不能附条件的,缔结婚姻的合意也一样,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就违背了婚姻的基本理念。
如果认为婚姻是契约关系,在契约中可以约定条件又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缔结婚姻时附加条件似乎也是可行的。但是,契约自由的行使是受限制的,在民事主体之间更不能毫无限制的达成所有契约。同理,契约性质的婚姻可附加的条件也是受限制的,并非所有条件都能附加到婚姻中。我们认为,与夫妻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是不能作为附加条件的,而与夫妻财产利益有关的内容是可以作为附加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内容是法定的,体现了身份说的性质。有关夫妻财产利益的内容可约定,这体现了契约论的性质,约定的内容应有所限制,需尊崇伦理性。
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相互抚养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居义务等权利义务构成了婚姻的核心要素,不能由双方协定,不能作为缔结婚姻的附加条件。而关于夫妻间财产利益分配的协议,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作为缔结婚姻的附加条件。
李虹谷律师为律师团队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公司类法律业务。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百余起、帮助当事人打赢民事纠纷百余起。团队办案,志于专注、专业、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