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已经是不算新鲜了,但闪婚闪离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使得跨国跨境婚姻似乎成了一种“婚姻快餐”。那么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有什么,办理涉外离婚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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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有什么,办理涉外离婚有哪些条件?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王子龙律师解答:
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王子龙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王子龙律师,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海南某法院担任法官助理,从事专职律师6年有余。主要从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