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个离婚的背后可能有一万个不同的故事,但不管故事如何,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那么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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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刘锋律师解答:
以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且不具备法院应当受理情形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刘锋律师解析: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执业领域:公司法涉及各类诉讼(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股东赔偿等),非诉讼(股权架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股权融资、股权激励、公司设立、公司清算等)、法律顾问、高端婚姻家事案、大额民间借贷纠纷、重大疑难经济合同案件、省高院、最高院再审案件等,重信用、重效果,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