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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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2024-08-17 13:07 点击:1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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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之后有些人遇到了内容无效的情况,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履行了,对方提出合同无效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相应的损失。在这时候损失方就会要求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那么,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友咨询:

合同被认定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谢群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的,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谢群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可知,赔偿范围应当限定在信赖利益的损失。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并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得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谢群律师法学本硕毕业,曾在携程法务部短暂工作,后一直从事律师行业,主要服务刑事及婚姻家事案件。有多次获得刑事取保候审以及离婚案件中一次判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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