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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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时间:2024-08-07 12:38 点击: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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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担保合同。我们知道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那么,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什么物品可以质押?

动产和权利可以当做质押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上就是“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的相关内容,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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