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主要表现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是一个判断的重要标尺。公司的经营管理状态,不是单纯的公司是否盈利或亏损来体现的,而应当是一个综合状态分析,因此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如果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比如股东会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等,就是一种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