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不一定能够永久,一些合伙人在合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理念跟其他的合伙人不同,或是跟其他的合伙人伤害了权益等等,于是就打算退股。那么,合伙人退股如何清算,关于合伙退股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我和两位大学同学合伙做加工行业。前期设备是我买的,技术是我出的,三方约定我占70%。他们出资1.5万两各15%。截止现在他两共投入现金9000元。(我是A,他两人是B,C,)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客户需要开票是B的社会关系多,他就找人去代开。现在干了半年多客户欠我们8万多。公司现在没有现金,都在账上,现在B想退股份。B提出要退股,而且要公司所有入账的15%(包括已经开销的和现在帐面上的)而且是现金。请问这样合理吗?应该怎么退给他?
贵州睿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合伙人退股的,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贵州睿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退伙人退伙了,并不代表与合伙企业自此没有关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股的对于退伙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基于退伙前的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在退股清算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权益被其他的合伙人侵犯了的话,自己没有拿到该有的退股权益,完全是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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