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到期不注资会取消股东资格吗,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网友咨询:如何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王楠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来,大部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没有立即到资。因而主导公司经营业务的股东不得不先行出资和垫付必要的经营资金。未出资的股东则找借口拖延出资甚至拒不出资。这种情况下,对于先行出资投入财力物力的股东来说,继续与未出资股东平等享有股东权益是不公平的。
王楠律师解析:
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与实质性的条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定股东资格,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公司和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股东资格的各种实质和形式因素,任何单独的一个因素都不足以能确认股东资格,并且不同情况认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必须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加以认定,并且区别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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