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设立公司成为当下的热潮,大学生毕业,职员下海,农产品众筹创业。若是设立公司,那么这个法律名词,您就一定要知道,因为这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法律人格。那么设立公司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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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怎样的?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答: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终止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或解散。此外,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由法律或为法律所确认的法人章程来决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据此可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设立,终于终止,即法人在存续期间,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且无论法人所处的地域、规模大小、行业等,凡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未依法受限制前一律平等。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的存续期间与法人不可分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范围之内,并且受到设立人的意志的约束,设立人在设立法人时确立的目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王敏在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仲裁、经济仲裁、婚姻继承等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从商务角度为客户设计兼具合法性与商业合理性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善于在复杂的案情中去伪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