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那么股东分红权能否单独转让,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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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能否单独转让,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刘尚发律师解答:
股东分红权能单独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刘尚发律师解析:
由于《公司法》并未对股权中的部分权利的转让问题作禁止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对其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权利予以让渡和放弃。这是股东的意思自治,法律并不干预。结合本案例,具体地说,甲丙双方就丙方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权利(即股东分红权)转让达成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一协议对于甲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因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结果的出现,正是《公司法》的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股东分红权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对于甲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股东分红权转让因不能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刘尚发律师,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为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多年,业务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