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海彦律师:一人公司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公司 > 盖海彦律师:一人公司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盖海彦律师:一人公司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4-07-21 12:21 点击:67 次
字号:

一人公司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的一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特殊性,仅有一个股东,公司意志主要受该股东控制,因此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具有高度关联性,那么一人公司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盖海彦律师解答: 一人公司股东在诉讼发生时虽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债务形成于该股东任期公司一人股东期间,且其无证据证实该期间内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独立人格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有利于强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防止一人公司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将负有举证义务,如果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将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盖海彦律师解析: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盖海彦律师,女,邯郸律师界新秀,执业于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