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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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见有哪些?

时间:2024-07-05 12:30 点击:1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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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网友咨询: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见有哪些?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答: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析: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戴琼律师简介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涉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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