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父母的希望,但因为其心智尚未成熟,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五花八门,有来自老师,同学,校园设施器械,校外人员进入等多方面。那么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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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詹淑根律师解答: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詹淑根律师解析:
在侵权案件中,我们经常提到一个词,“过错”,过错的形式包含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它是指行为人(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
显然,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教育机构不存在这种过错——故意。但经常存在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侵权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多数校方承担责任,是因为存在这种过失,所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侵权案件中,存在三种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归责原则来判定哪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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