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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律领域,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不起诉案是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通常会引起社会关注。在这种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选择不起诉被告人,这种情况下,法院常常会邀请妇女联合会代表进行旁听发言,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最近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不起诉案,涉及一名17岁的女孩遭受性侵犯。女孩的家人选择了不起诉被告人,但为了保护女孩的权益,法院邀请了妇女联合会代表进行旁听发言。在庭审中,妇女联合会代表强调了女孩的心理健康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要,呼吁法院尽力保护女孩的权益,同时也呼吁社会加强对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2004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日前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以下称会议),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文物博物馆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氛围和优质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导语: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是一个涉及到家庭关系和法律程序的重要问题,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细节和法律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小明是一位14岁的少年,由于父母离婚,监护权一直由母亲担任。然而,最近小明发现母亲对他的教育方式变得越来越苛刻,经常对他进行严厉的惩罚,导致他感到身心俱疲。小明决定向法院申请监护权变更,希望能够由父亲来照顾他。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未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是,伴随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出现了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日益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
导语: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认真对待,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辩护。下面我将就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小明,一个只有16岁的少年,因为在学校里欺凌同学而被控犯有恶意伤害罪。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小明在家庭环境中受到虐待,导致他内心深处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无法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帮助所致。 在法庭上,我们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即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因素,判决时应当尽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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